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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磷酸二氢钾免于登记---农业部令第32号令

为什么磷酸二氢钾免于登记---农业部令第32号令

文字:[大] [中] 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-04-28     浏览次数:6305    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


  根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32号)第9条之规定,制定《肥料登记资料要求》,现予公告.

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《肥料登记资料要求》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、配方肥(不含叶面肥)、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,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。

  一、概要

  (一)申请者

 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。

  (二)登记类型

  根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,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:

  1.临时登记——经田间小区试验后,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、试销的肥料产品,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。

  2.正式登记——在获得临时登记后,经田间示范试验、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,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。

  3.续展登记——登记证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生产、销售该产品的,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。

  4.变更登记—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,改变产品使用范围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,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(三)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

 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,应列出总目录,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、排列位置和页码。

  二、登记资料

   正式登记

   1.生产者基本资料

  (1)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(见“临时登记”的“生产者基本资料”部分)。

  (2)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。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。

  2.产品执行标准

 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,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。

  3.产品标签样式(包括标识、使用说明书)

 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,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。

附件1:免于登记产品目录

 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,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:

  硫酸铵,尿素,硝酸铵,氰氨化钙,磷酸铵(磷酸一铵、二铵),xiaoan磷肥,过磷酸钙,氯化钾,硫酸钾,xiaosuan钾,氯化铵,碳酸氢铵,钙镁磷肥,磷酸二氢钾,单一微量元素肥,高浓度复合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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